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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