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风险防控的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