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1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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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广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 第四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 第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 第七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健全调度、分办、协同工作机制,协调推动违法犯罪排查防控、...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八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 第九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九条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平安广东智能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资源联网... 第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规范网格工作事... 第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 第十二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人才... 第十三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十三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文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 第十五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加强风险研判,对可能... 第十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进行研判,划分风险等级,并建立健全应对机制。 第十七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各类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职责分工,完... 第十九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风... 第二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向相关...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商业中心、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出入境口岸、城中村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完善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机制,依...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依法负责承办活动的安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依法负责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五条 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开展网络安全宣...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的牵头部门、...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事故,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陆海统筹,牵头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维... 第三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三十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平...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一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三条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实...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适宜调解的纠...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建设机制,完善防范内部安全风险责任制度,落实...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相关工...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市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平安... 第四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二条 县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机制,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平安建设工...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依法有序承...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发现相关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