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