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工作满意度调查。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工作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