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发现相关单位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