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