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