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平安建设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平安建设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