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完善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进行行政执法时,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整治。
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进行行政执法时,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