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商业中心、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出入境口岸、城中村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范暴力恐怖活动,提高防控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