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