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四章 重点防治 第二十五条 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突出保护重点,落实重点防护措施,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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