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救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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