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建设机制,完善防范内部安全风险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心理健康情况,对本单位职工开展社会安全责任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