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