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可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后依法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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