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三条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有关行业、专业领域设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