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五章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