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