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群防群治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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