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