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气候资源特点,结合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等。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业生产需要,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禀赋,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编制、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气候品牌创建、农业专业气象服务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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