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特点,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