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励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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