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太阳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科学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普及率。
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科学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普及率。
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