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预报,提升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