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国土空间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一)城市国土空间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