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山、湖泊、江河、森林、草地、湿地、海岸等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改善气候条件,优化气候资源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