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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