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