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二十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二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全省气候资源变化状况,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环境、气候敏感地区和相关行业的影响评估以及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编制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