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九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全省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全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全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可以组织编制本地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全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状况,可以组织编制本地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