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七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可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对气候承载力、气候风险以及气候资源的有效性、可利用性等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