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六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省上一年度气候公报。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地气候公报。气候公报应当包括基本气候概况、气候资源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