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八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