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
第二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
第三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预防...
第四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
第五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
第六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
第七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
第八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的巨灾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提高气象灾害救助...
第九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
第十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一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探测站网,保护...
第十二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二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气候资源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
第十三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三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共享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
第十四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四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
第十五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目录,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与政府信...
第十六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省上一年度气候公报。地级以上市气象...
第十七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可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对...
第十八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并...
第十九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全省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全省气候资源保护和...
第二十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 第二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全省气候资源变化状况,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鼓励低碳生活等措施,保...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山、湖泊、江河、森林、草地、湿地、海岸等区域的气候资...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流通、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通风廊道,加强对通风廊道...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气...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预报,提升资源开发利用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太阳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利...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利用项...
第三十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鼓励公共建筑和其他...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和装备设施建设,组织专家对作业效果...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特点,制定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气候资源特点,结合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合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