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