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