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本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同,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加强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本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同,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加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