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