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利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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