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通过气象及相关领域专家评审。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