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