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基层工作站、版权中心等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纠纷调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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