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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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动版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
第二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第四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
第五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
第六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版权宣传教育,建立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第七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八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扶持计划,组织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重点推动科技...
第九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第十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组织开展产业对接、投资融资合作、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强本省与香港特别行...
第十一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
第十二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要素集聚、版权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发挥中国(广东...
第十四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术推广等方式,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促进版权领域新...
第十五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五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版权交易机制,在版权确权、价值评估、许可转让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促...
第十六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版权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版权创造和运用,将中小微企业作品登记、创新示范成果等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鼓...
第十八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版权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版权产业统计调查。
鼓励和...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十九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
第二十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二十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加强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版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版权内部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版权源头保护。
鼓励...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强化业务培训、装备建设和新技术应用,...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健全版权监管工作平台,在作品登记、监测预警、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动态监管机制,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版权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作品引进和出口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版权管理跨部门联动应对...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加强作品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引导和鼓励企业事业...
第三十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权利人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版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作品登记,...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版权鉴定机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版权鉴定技术标准和...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措施,优化版权融资服务,推动版权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版权金...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基层工作站、版权中心等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版权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对其会员的版权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版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监测预...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版权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版权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为版权...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版权人才评价、激励、服务、保障制度,营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