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