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版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版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