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版权相关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版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版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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