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十九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三章 版权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版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