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七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版权创造和运用,将中小微企业作品登记、创新示范成果等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版权创新投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版权有关的大型展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