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八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版权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版权产业统计调查。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和文化影响力等方面的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